103年5月30日以後分娩,勞保生育給付將由現行月投保薪資1個月提高到2個月!! 這真是好消息(新聞與說明及申請書下載如下),雅也將成為修正案第一年的受惠勞工
引自2013年5/17蘋果新聞報導:立院昨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勞保生育給付將由現行月投保薪資1個月提高到2個月,未來女性勞工生一胎最高可領8萬7800元生育給付。勞動部統計,每年將有13萬餘女性勞工受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長羅五湖說,按以往程序,此次修法6月上旬即可經總統公布生效,「公布當天出生的就可以領(2個月給付)!」
比照公保已三讀
《勞保條例》原規定,女性勞工投保勞保滿280天後分娩、或投保滿181天後早產,可依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1個月的生育給付。勞動部統計,現在女性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2萬7000元,生一胎可領2萬7000元給付,修法後,將可領到5萬4000元給付,若是生雙胞胎可領約10萬8000元。若女性勞工以最高投保薪資級距薪資4萬3900元投保,生一胎就可領8萬7800元給付。
提案立委趙天麟說,因各縣市財政條件不一,生育給付是少數擴及全國的政策,可幫助新手爸媽手頭更寬裕;因公保生育給付是2個月,勞保現比照公保算是一大進步。
「可增加生育率」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說,國家目前生育率不高,生育給付多給1個月應不至於影響勞保財務,也算是對勞工多一層鼓勵,更可能可以增加一小部分生育率;若政府想大幅度提高生育,最好還是從托育公共化著手,提高生育給付的手段還有待評估。
請領生育給付說明【如於103年5月30日以前分娩或早產者,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一、請領要件: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三)早產的定義:所謂【早產】係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二、給付標準: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又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三、請領生育給付,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
(一)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死產者,應檢附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證明書)。如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前開出生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均應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死產證明書並應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四、請領期限: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01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
五、附註: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述請領要件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二)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其夫不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三)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四) 帳戶如超過一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五) 申請時應據實填寫,如有虛假之偽造、詐欺行為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以上說明與生育給付申請書(含範例)下載處勞工保險局 生育給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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